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波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鄭丹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叁仟零玖拾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叁仟零玖拾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