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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謝明珠

上訴人
被告
波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丹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陸拾玖萬叁仟零玖拾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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