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122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張明輝張明輝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莊源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1225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9日午4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桑子樑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40,000元及自民國98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莊源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稱莊源公司)於民國94年11月30日與原告訂定400KW 防音型發電機組買賣合約書,並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嗣其已於95年5月23日依約完成交貨,詎被告莊源公司迄未給付第三期貨款計新台幣(以下同)14萬元,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買賣合約書、送貨簽收單代替貨物稅完照、繳款單、會計收入傳票、華南銀行對帳單、統一發票、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電機產品服務紀錄、裕勝法律事務所函、債權申報表等件證據資料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且本件當事人並非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貨款,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1,440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張明輝

                 書記官 鄭玉佩

                 書記官 鄭玉佩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