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26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2621號原 告 欣柏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劍宏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都電著塗裝機械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肆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