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 129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鍾華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山帝大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 1295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1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洪佳燕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第三人「國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國聯生物科技公司」於民國(下同)97年7月9日將一張被告簽發付款人「合作金庫銀行松興分行」第 60293帳號、票號0000000(票載日期:97年9月25日)、面額新臺幣508, 600元及載明執票人國聯生物科技公司以支付貨款之支票背書後,存入國聯生物科技公司在原告大安分行之000000000000備償專戶,充作向原告申請營運週轉融資借款擔保之用。詎經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未獲付款,屢催不理。原告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508,600元及自97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並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一張、國聯生物科技公司提供客票向原告申請融資借款票據明細表、國聯生物科技公司開立金額合計 508,600元統一發票影本 3張、國聯生物科技公司出具向原告申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號:0000000000000,戶名:國聯生物科技公司 )等文件影本佐證云云。

三、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簽發系爭支票退票未獲付款之事實,固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惟系爭支票載明執票人國聯生物科技公司,且係該公司背書存入其在大安分行開立之000000000000備償專戶,有「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票據明細表影本在卷,是就系爭爭支票票據關係而言,原告僅係代為提示,支票並未轉讓予原告,縱然屆期提示未獲付款遭致退票,因原告無法提出證據證明國聯生物公司已將系爭支票票據權利讓與原告,原告自不能以票據權利人地位對發票人之被告索賠(財政部金融局85年12月4日台融局(一)字第85553852號函釋參照),至為灼然。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鍾 華

  書記官 張素月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