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冠群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丙○○
- 被告
- 人 403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1312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簡易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兩造訂立放款借據約定書第13條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