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4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4514號原 告 開銘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速得博產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伍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叄仟叁佰元。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1件針對被告之答辯狀陳述意見,並自行以 繕本1份副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