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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4851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485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合家歡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孝天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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