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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709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湯千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7099號

原告
紘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聖昌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然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 元,尚需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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