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70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7099號
- 原告
- 紘昇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聖昌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然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 元,尚需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