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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湯千慧

原告
紘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告
國聖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被告應陳明先前提出之光碟片四段影片內容情形各為何,具答辯書狀到院,並將答辯狀、複製光碟片一份送達原告,原告應於收受前揭答辯狀、光碟片後,庭期前具準備書狀到院。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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