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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721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7219號

聲請人
原告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被告
進福不銹鋼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原名李高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甲○○(原名李高美玲)於原告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進福不銹鋼有限公司提起清償借款之訴時,為被告進福不銹鋼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於民國98年5月19日提起如主文所示之訴時,對於無訴訟能力之進福不銹鋼有限公司為訴訟行為,但因該公司原法定代理人李萬吉業於96年6月16日死亡不能行使代理權,該公司亦未另行選任法定代理人,恐致久延而受損害,爰聲請選任該公司另一股東即被告甲○○(原名李高美玲)為特別代理人等情,依其所提出之公司登記資料及戶籍謄本等證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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