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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湯千慧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永聯忠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名資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兼法定代理
即反訴原告
人 乙○○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余敏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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