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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湯千慧

上訴人
永聯忠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資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綜上,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湯千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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