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永聯忠孝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資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綜上,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