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強生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周淑萍律師 被 告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被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面額合計新臺幣 7,321,340元本票債權不存在之 3張本票,係兩造簽訂之「台北內湖線車站及高架橋水電、消防、空調工程合約」履約保證金之本票,而該合約書第29條已就發生訴訟時,合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本件原告之訴是否有理由,顯與該工程合約內容關係密切。本件既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被告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