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鍾華

原告
強生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淑萍律師
被告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被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確認面額合計新臺幣 7,321,340元本票債權不存在之 3張本票,係兩造簽訂之「台北內湖線車站及高架橋水電、消防、空調工程合約」履約保證金之本票,而該合約書第29條已就發生訴訟時,合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工程合約書影本在卷可稽。本件原告之訴是否有理由,顯與該工程合約內容關係密切。本件既有合意管轄之約定,爰依被告聲請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