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迪斯尼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德銘律師
- 被告
- 湯姆龍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民國98年8 月31日民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所載「清」雲路應更正為「青」雲路。
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二項所載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叁仟叁佰伍拾伍元」應更正為「壹佰零玖萬叁仟叁佰伍拾伍元」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