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肆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美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新臺幣46,695元+美金11,950.275x新臺幣33.972元(98年3月23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台幣452,67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