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股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謝明珠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貳仟陸佰柒拾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肆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林美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新臺幣46,695元+美金11,950.275x新臺幣33.972元(98年3月23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台幣452,67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