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08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0849號
- 原告
-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六釩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終止契約意思表示到達被告之相關證明文件。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0849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終止契約意思表示到達被告之相關證明文件。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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