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自然映像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自然映像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7 月7日送達指定送達代收人之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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