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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7 日
  • 法官
    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自然映像健康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自然映像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7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7 月7日送達指定送達代收人之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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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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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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