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20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2093號
- 原告
-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被告
-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且查,本件原告係依租賃合約增補契約書第4條第4點、第5點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賠償金,而兩造間所訂租賃合約增補契約書第10條載明合意約定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有租賃合約增補契約書2份在卷可稽。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