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056號原 告 富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77,418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72,0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71,582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