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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0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張明輝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富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056號原   告 富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77,418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72,0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71,582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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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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