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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4 日
  • 法官
    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富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宏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8年7月14日裁 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 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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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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