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3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37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白手片子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