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 233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鍾華鍾華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弘赫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 2339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31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洪佳燕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拾叁萬肆仟柒佰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拾叁萬肆仟柒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所明定。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車輛租賃契約在卷可稽,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租用FORD廠牌ECONOVAN型式1998cc自小客車(車牌1586-KK,引擎號碼00000000B)一輛,租賃期間自民國(下同)96年9月19日起至99年9月18日止,每月18日給付租金16,000元,保證金54,100元則於租賃期滿車輛經原告驗收取回後無息退還,如被告於租期第1 年內違約時,被告應賠償未繳租金總和之40 %之違約金,雙方並簽訂有車輛租賃契約。詎料被告自97年5月18日(第9期)起即未依約繳付租金,原告則於同年6月6日派員取回前開車輛。原告所為已違反上開契約書第3條第1項之租金給付義務,經扣除被告先前提出之保證金54,100元,被告尚欠 134,700元迄未給付,屢催不理。原告爰依契約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 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合計 1,44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鍾 華

  書記官 張素月

               書記官 張素月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