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4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40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之適格,指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標的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而言,此項權能之有無,應依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之關係定之,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63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所訴事實為主張被告宇臨有限公司與原告簽訂商品供應合約書,因被告宇臨有限公司積欠原告促銷獎勵費用及退貨款,為此提起清償債務之訴,則系爭債權債務關係之債務人為被告宇臨有限公司,而債權人為原告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就系爭債權債務之法律關係應認為僅被告宇臨有限公司與原告統一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始有實施訴訟之權能,聲請人縱為宇臨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個人亦無抗辯系爭管轄之資格,其提起本件聲請自屬當事人不適格,參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移轉管轄之聲請非有理由,爰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書 記 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