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4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406號
- 原告
- 巧琪服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伍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