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74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5,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1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