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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
    蔡政哲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台暘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741號上 訴 人 台暘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99年7月12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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