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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謝明珠

上訴人
原告
乙○○
上訴人
原告
丙○○
被告
宜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98年11月1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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