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96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謝明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963號

原告
乙○○
被告
浩崴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8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原告尚有裁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1,885元未繳納,而於98.07.22裁定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事,該裁定於98.07.27經原告收受在案,至98.08.10止,因本院查無其繳納之紀錄,乃於同年月13日以其逾期未補繳裁判費,而裁定駁回其訴;嗣原告於98.08.14上午到庭時陳稱已於98.08.05至統一超商繳費,並提出繳款單為證,經查屬實,有該繳款單附卷可稽,是本院於98.08.13以其逾期未補繳裁判費為由而駁回其訴之裁定,係屬錯誤,應予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