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49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4903號

上訴人
被告
興久國際環保資源再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