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56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56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成銘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