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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568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568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成銘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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