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57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5748號
- 原告
- 大康織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禾有限公司、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被告丙○○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提出被告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福禾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9 條第1 項、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福禾有限公司、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以福禾有限公司、丙○○為被告,惟未提出福禾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無法確認被告福禾有限公司之送達地址;起訴狀亦未表明被告丙○○之之年籍、身分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難以確定「丙○○」之當事人能力,即未具體特定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