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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鍾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世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玖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肆拾肆萬柒仟陸佰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肆拾肆萬柒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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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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