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6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
    鄭佾瑩

  • 當事人
    甲○○丙○○世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6321號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律師 被   告 世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9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文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