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6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6321號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連銀山律師 被 告 世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9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