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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6700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張嘉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6700號

原告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雅暄實業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貳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

㈡提出起訴狀繕本1份。

㈢補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及被告個人最新戶籍資料。

㈣補對被告乙○○個人起訴之事實及請求權依據。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法 官 張嘉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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