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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 26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鍾華鍾華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和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百略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 2680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5日下午 4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鍾 華 書記官 張素月 通 譯 洪佳燕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下同)93年5月5日簽訂「2004年商品經銷合約」,原告為被告生產之血壓計、耳溫槍經銷商,預計原告在2004年度訂貨新臺幣(下同)12,868,320元( 含稅 ),全年分四季,第2季(簡稱:Q2,指93年4、5、6月)訂貨 3,345,763元(含稅),原告達成該季訂貨業績之總金額時,被告應提撥該當季訂貨總金額10 %(折以產品提供方式)為業績達成獎勵,業績達成必須以該季被告實際完成出貨至原告總金額核算,如結束經銷關係時,促銷獎金應以折現方式處理。原告於93年7月1日及8月2日分別向被告訂購血壓計與耳溫槍金額合計 3,345,786元(含稅),顯已超過系爭經銷合約第一條約定之Q2當季業績標準,以未稅價額 3,186,462元之10 %計算獎金為 318,646元,系爭兩造間經銷合約已經結束,被告應以折現方式處理,詎料被告迄未支付,原告爰依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之訴,請求被告支付 318,64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云云,提出2004年商品經銷合約、原告開立之 318,646元統一發票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辯稱原告於93年度Q2訂貨總業績為 1,026,000元(含稅)、Q3訂貨總業績為 2,319,786元(含稅),均未達成該二季訂貨業績約定獎勵金額,提出被告銷貨收入表影本一紙佐證等語。 二、經查:原告之主張固據提出系爭2004年商品經銷合約及原告開立之 318,646元統一發票等件影本在卷,惟原告對於被告主張其於93年度Q2(第2季)及Q3(第3季)訂貨總業績均未達成該二季訂貨業績約定獎勵金額壹節迄未否認,是被告之答辯洵堪信為實在。原告經銷被告生產之商品既未達成經銷合約約定獎勵標準,自無請求被告給予獎勵之理由,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不能准許,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本件待證事實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即毋庸一一審酌,併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張素月 法 官 鍾 華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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