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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二、查本件被告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8 日
  • 法官
    鍾華

  • 當事人
    本件原告「棋程興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棋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聯順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16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該法院(98年度司執字第 51191號)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即本件原告「棋程興業有限公司」( 下稱:棋程公司 )所有之財產,該法院就棋程公司在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外部(設臺北市○○區○○路46號 3樓)所有之存款囑託本院民事執行處(98年度司執助字第4642號)執行,因該銀行就本院民事執行處民國98年 7月20日北院隆98司執助亥字第4642號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民事執行處以民國98年8月4日北院隆98司執助亥字第4642號函復該法院執行無結果,該法院已於同年月10日收受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是該事件執行法院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至為灼然。本件原告即前揭清償債務事件債務人棋程公司於同年月21日具狀向非執行法院之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揆諸首揭法律規定,顯有違誤,本件應由執行法院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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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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