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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8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
    張嘉芬

  • 原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8149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乙○○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 ㈡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㈢提出準備書狀(具體陳明請求權依據之法律及損害賠償名譽、精神、工作損失之金額與損失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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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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