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81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8149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乙○○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貳佰元。 ㈡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㈢提出準備書狀(具體陳明請求權依據之法律及損害賠償名譽、精神、工作損失之金額與損失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