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5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第31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鍾華鍾華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夆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芮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民國98年4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4 月20日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洪佳燕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拾伍萬肆仟壹佰伍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臺幣拾伍萬肆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前因貨款爭議問題經本院以95年度北簡字第31556 號簡易民事判決判處夆碩公司(即本件原告)應給付芮泰公司(即本件被告)新臺幣(下同)496,607元及自民國(下同)9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且得以假執行,芮泰公司不待全案尚在本院( 96年度簡上字第31號 )上訴審理中,竟持前揭一審判決聲請假執行,於96年6 月23日收取夆碩公司在華南銀行新泰分行存款494,608元及其利息,惟該事件經本院於97年8 月22日以96年度簡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改判夆碩公司僅須支付芮泰公司340,458元及其利息定讞,是芮泰公司溢收之154,150元及自96年6月23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法律上原因已不存在,為此原告(夆碩公司)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 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660元合計 1,66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鍾 華

  書記官 張素月

               書記官 張素月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第31號」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