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遠大租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台灣安捷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款 、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回證可參,上訴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