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遠大租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台灣安捷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 1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款 、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 送達回證可參,上訴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