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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管靜怡

上訴人
遠大租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台灣安捷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款 、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12月30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回證可參,上訴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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