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天然速效生化科技研發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於民國98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11月3日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何曉瀅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主文:被告天然速效生化科技研發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應將SHARP牌AR-M207機型數位影印機乙台(機號:00000000,含週邊配備FX11型傳真套件、RP6N雙面自動送稿機、TP100S列印伺服器、271TAB鐵桌)返還原告。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天然速效生化科技研發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肆萬肆仟零貳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伍拾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天然速效生化科技研發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然速效公司)於民國95年11月29日,與原告簽訂資本型租賃契約書,向原告承租SHARP牌AR-M207機型數位影印機1台(機號:00000000,含週邊配備FX11型傳真套件、RP6N雙面自動送稿機、TP100S列印伺服器、271TAB鐵桌1台,下稱系爭租賃物),約定租賃期間自95年12月1日起至98年11月30日止,每月租金4350元,並約定承租人若遲延履行契約所有付款義務時,應給付出租人自應付款日起至實際付款日止按年息18%計算之遲延利息,若承租人積欠2期以上租金,無須出租人任何書面通知,契約即刻終止,承租人應即核繳清已到期未繳租金及將標的物歸還出租人,並應給付出租人實際損失及相當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暨約定被告天然速效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丙○○就承租人依本契約所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被告天然速效公司自16期起即未給付租金,為此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租賃契約意思表示之通知,起訴請求被告天然速效公司應將系爭租賃物返還原告,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已到期租金、相當於未到期租金總額之違約金,共計91350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資本型租賃契約書、租賃標的物交貨與驗收證明書、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等件為證,被告復未到場爭執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天然速效公司返還系爭租賃物,並請求被告連帶給付913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8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3項所示金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計算書:項目 金 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 1,440元合計 1,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