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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9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964號

原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富雷泰實業有限公司(即富雷泰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在地在桃園縣龜山鄉○○街9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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