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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9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
    游悅晨
  • 法定代理人
    亥○○

  • 原告
    興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辛○○辰○○乙○○○丁○○○寅○○丑○○酉○○癸○○宇○○戌○○丙○○己○○午○○未○○天○○地○○戊○○壬○○庚○○甲○○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9907號原   告 興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亥○○ 原   告 辛○○ 原   告 辰○○ 原   告 乙○○○ 原   告 丁○○○ 原   告 寅○○ 原   告 丑○○ 原   告 酉○○ 原   告 癸○○ 原   告 宇○○ 原   告 戌○○ 原   告 丙○○ 原   告 己○○ 原   告 午○○ 原   告 未○○ 原   告 天○○ 原   告 地○○ 原   告 戊○○ 原   告 壬○○ 原   告 庚○○ 原   告 甲○○ 原   告 卯○○ 前列二十二人共同 訟訴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前列二十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許志嘉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世界公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巳○○ 訴訟代理人 黃金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鄭崇文律師應補正原告興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辛○○、辰○○、乙○○○、丁○○○、寅○○、丑○○、酉○○、癸○○、宇○○、戌○○、丙○○、己○○、午○○、未○○、天○○、地○○、戊○○等18人之委任狀;被告應提出所主張損害及費用等相關證明、並可自行協同證人申○○、子○○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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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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