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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2 日
  • 法官
    游悅晨

  • 當事人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金國利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1170號原   告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國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場地租賃契約書第15條約定:「雙方合意於本契約發生紛爭時,以租賃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本件租賃標的物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304號1樓,此有原告提出之場地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依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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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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