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1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1170號原 告 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金國利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場地租賃契約書第15條約定:「雙方合意於本契約發生紛爭時,以租賃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訴訟管轄。」本件租賃標的物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304號1樓,此有原告提出之場地租賃契約書在卷可稽,依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