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1406號

給付修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1406號

原告
成福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廣德汽車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甲○○(民國六十五年六月十二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聲請人成福汽車有限公司對相對人廣德汽車有限公司提起本院九十八年度北簡字第三一四0六號給付修理費事件,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廣德汽車有限公司為一人公司,其法定代理人柯復庭已於民國97年9月30日死亡,而相對人迄未辦理法定代理人登記事項變更,無人可對外代表相對人為必要訴訟行為,此恐延遲訴訟,並使原告受損害,原告為訴訟必要,聲請本院指定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所述,業據其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變更事項表、柯復庭戶籍謄本、臺北市商業處函文等件為據,應堪信實。本院審酌甲○○為柯復庭之女,曾參與相對人公司經營,且曾於本件訴訟前之調解期日,代表相對人到院參與調解,對相對人之事務應較熟稔,且實際有處理之經驗,是本院認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為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