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1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1553號異 議 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人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之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2日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2日就聲請人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 限公司對異議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98年7月27日送達異 議人異議狀所載之臺北市○○路30號11樓之2地址,有送達 證書在卷足稽,若加計20日,異議人應於98年8月17日以前 提出異議(最末日98年8月16日為假日,故延至次日),始 未逾期,惟異議人遲至98年8月18日始提出本件異議,顯已 逾法定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