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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鍾華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勛杰律師
被告
詮佳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為私法人則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與第28條第 1項均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就協議事項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並提出協議書影本一件佐證。惟查該紙協議書「立協議書人」欄之被告公司名稱與印文「詮佳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協議專用章」不符,尚難遽認兩造有合意管轄之約定。被告係私法人,其主事務所所在地在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169號 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鍾 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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