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3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
    洪純莉
  • 法定代理人
    丙○○、乙○○

  • 原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晶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北簡字第3358號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晶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於民國98年2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將SHARP廠牌,AR-一八五機型(機號:00000000 )之影印機壹台及週邊配備RP三N型雙面送稿機壹組、D一二型紙匣壹組、NS一網路掃描套件壹組及二七三TAB型鐵桌壹張返還原 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伍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原告於民國94年6月24日簽訂資本型租賃契約,向原告租賃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辦公家具,租賃期間自94年7月20日起至97年7月19 日止,共36個月,租金每期為新臺幣(下同)3,300元。嗣 經兩造與訴外人鉞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意,由被告於94 年9月5日起承繼該訴外人系爭契約之承租人地位,由被告繼續承租本案標的物,並簽訂協議書在案。詎被告自第32期起即未給付租金。原告爰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並依系爭租賃契約第6條及第9條約定,訴請被告將租賃物返還予原告,並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餘額16,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違約金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契約書、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書及協議書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參酌,原告前揭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梁華卿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