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5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5108號原 告 達皇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森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張 哲律師 複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陳報原告公司於法院是否有清算事件,並據以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公司已解散且是否向法院聲請清算不明,如未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起訴即屬未依法表明其法定代理人,顯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