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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510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游悅晨

原告
達皇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森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 哲律師
複代理人
羅興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桂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陳報原告公司於法院是否有清算事件,並據以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原告公司已解散且是否向法院聲請清算不明,如未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則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起訴即屬未依法表明其法定代理人,顯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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