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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556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5566號

原告
戊○○
原告
己○○
原告
丁○○
原告
壬○○
原告
甲○○
兼上四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利代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中貿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彩杏
訴訟代理人
林秉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列利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貿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惟嗣後於98年12月25日之書狀則列丙○○(利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林秉宏(中貿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於99年1月18日又僅列丙○○(利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為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於此書狀之聲明又請為被告利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給付216,000元及遲延利息,請原告再次確認所列之被告及聲明後提出書狀,並將繕本送達被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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